壹、 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,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(92.06.12修正)
一. 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.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.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. 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, 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
(一) 自有農地者:以本人、配偶、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、 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.1公頃以上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.2公頃以上,從事農業生產者。 (二) 承租農地者: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(包括農、林、漁、牧用地) 1.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.2公頃從事農業生產者。
2.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,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.4公頃,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.2公頃,訂有租賃契約,經地方法院公證者。
五.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。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,依規定必須以會員資格申請參加農保。
貳、 農保加保手續及需備資料
一、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、全戶戶籍謄本一份(十日內) 三、土地登記謄本一份(十日內) 四、本人印章 五、本會存摺及印鑑章 六、全民健保轉出表 七、申請人本人親自來會辦理 參、 確保您的保險權益 (一) 申請農保現金給付,請洽農會保險部辦理,不要委託勞農保代理人以免受騙。
(二)身心障礙給付條件: 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後(指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)身體遺存障礙,經診斷為永久障礙者; 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,身體遺存障礙,經診斷為永不復原。
(三) 不論是以自耕農、佃農資格加保,加保後如有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應主動向投保農會申報。
(四) 農保加保後,戶籍遷出二水鄉或與農地所有權人分戶、農地移轉、喪失等,即喪失加保資格,必須重新檢具有關證件辦理加保,才能保障農保權益。 (五) 農地所有權人死亡,應於六個月內檢具農地繼承證明文件,重新向農會申請資格認定,如經審查仍符合資格,保險效力不中斷。 (六) 生育給付、身心障礙給付、喪葬津貼,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年內檢附證件,至本會保險部申請。
肆、 各項給付及申請需具備資料
共同要件 (一)全戶戶籍謄本一份(十日內) (二)土地登記謄本一份(十日內) (三)申請人印章及農會存摺 個別要件 (一)生育給付:出生證明(正本)、流產證明 (二)身心障礙給付: 身心障礙診斷書(需治療滿一年) (三)喪葬津貼:死亡證明書(與被保險人不同戶者,應另檢附戶籍謄本)
伍、老農津貼請領資格
(一)年滿六十五歲。 (二)申請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。
(三)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生活補助或津貼(如中低收入戶、老人津貼…)。
(四)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,而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87.11.13公佈生效後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,不得申領。
(五)在國內設有戶籍,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者。